这种“电子烟”,是毒不是烟!扬州中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天天快资讯

来源:扬州日报-扬州网 发布日期:2023-06-26 09:02:29

2023年6月26日是第36个“国际禁毒日”。为进一步提高全民识毒、防毒、拒毒的意识和能力,警示违法犯罪分子,彰显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,昨日,扬州中院向社会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。

非接触网络贩毒?法院这样判!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,被告人李某明知佐匹克隆、咪达唑仑属于国家管控的精神类药品,仍通过某电商平台发布广告,采用快递邮寄的发货方式5次销售佐匹克隆片、咪达唑仑注射液,非法所得人民币8360元。

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对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三百六十元依法予以追缴;高邮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李某持有的咪达唑仑注射液、氟马西尼注射液、七氟烷、佐匹克隆片依法予以没收,其余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本案中涉及的佐匹克隆片、咪达唑仑注射液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范畴。

网购“安眠药”?可能是毒品!

2021年11月,被告人闵某某明知某睡眠药和氟硝西泮粒系国家管制精神药品,仍通过某社交平台对外发布销售信息。2021年11月30日,被告人万某某明知其系国家管制精神药品,在网上从闵某某处购买该睡眠药。2022年6月14日,被告人万某某将20粒某睡眠药出售给王某某,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。后公安机关对两被告人居住地进行搜查,分别查获某睡眠药21颗、氟硝西泮粒2颗和氟硝西泮粒2颗。

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被告人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;被告人万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;被告人闵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五十元,被告人万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八百元(均扣押于公安机关),依法没收,上缴国库。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毒品依法收缴。

本案中查获的某睡眠药中分别检测出三唑仑和氟硝西泮成分,均属于第三类毒品。三唑仑是国家严格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,即传说中“蒙汗药”的原型,能够让人产生头晕、头痛、倦睡的症状,严重情况下能够发生恶心、呕吐、头晕眼花。氟硝西泮是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,即网传“蓝精灵”,催眠作用比三唑仑更强。上述两种药品,因其无色无味,溶于水后不容易被发现等特点,近年来常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迷奸、偷窃等违法犯罪活动,也会被吸毒人员用来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品。

电子烟“上头”?是毒不是烟!

2020年9月,被告人陆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油、透明掺油、烟杆等物品,并于2021年7月8日至11月1日期间,多次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,共获利19636元。其中向孙某某贩卖上述电子烟16次28支,烟油重量约26.5克,向被告人周某贩卖38次44支,烟油重量约为22克。

被告人周某先后两次向许某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4支。

此外,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陆某某处共查获可疑液体14.77克,均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-BUTINACA成分。

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被告人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;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;被告人陆某某、周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;公安机关扣押的违禁品毒品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等予以没收。

一审判决后,被告人陆某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,认为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正确,量刑适当,于2022年5月27日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法官介绍,合成大麻素本身作为一种化学合成类毒品,对人体损害大,吸食后依赖性高,其作为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,相较于大麻等传统毒品而言,获取成本更低,获取途径更广,并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、致幻等效果。2021年7月1日,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。通讯员 扬法轩 记者 黄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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